夏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寺田昌生
成立日期:2011-05-31
注册资本:119608.4万人民币
网址: 暂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3层3003室
简介:夏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0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该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国内外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通信终端设备、电器产品、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七)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八)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夏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0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该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国内外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通信终端设备、电器产品、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七)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八)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信息 2023-09-28更新
法定代表人 | 寺田昌生 | 注册资本 | 119608.4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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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1-05-31 | 核准日期 | 2022-11-10 |
营业期限 | 2011-05-31 至 2061-05-30 | 经营状态 | 在营(开业)企业 |
统一信用代码 | 91110000562144866L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登记机关 | 暂无 | ||
企业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3层3003室 | ||
经营范围 |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该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国内外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通信终端设备、电器产品、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七)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八)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股份占比 | 应缴出资额 | 应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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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普株式会社 | 外国(地区)企业 | 100% | 暂无 | 201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