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継
成立日期:1995-01-03
注册资本:3900万美元
网址: 暂无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702N
简介: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1995年01月0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文件处理工业领域进行投资;二、经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三、从事与文件处理有关的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咨询、市场调研和培训;四、生产文件处理产品;五、受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书面委托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其进口自用产品设备、元件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2、经国家外管局批准并在其监管下,组织和协调所投资企业间的外汇平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3、代理及经销所投资企业的产品;4、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及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母公司有技术许可证协议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5、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6、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外试销。六、经商务部批准,用本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购买产品出口,以达到外汇平衡。七、采购并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九、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和同类产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国内采购、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十一、承接其母公司和境内外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1995年01月0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文件处理工业领域进行投资;二、经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三、从事与文件处理有关的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咨询、市场调研和培训;四、生产文件处理产品;五、受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书面委托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其进口自用产品设备、元件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2、经国家外管局批准并在其监管下,组织和协调所投资企业间的外汇平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3、代理及经销所投资企业的产品;4、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及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母公司有技术许可证协议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5、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6、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外试销。六、经商务部批准,用本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购买产品出口,以达到外汇平衡。七、采购并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九、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和同类产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国内采购、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十一、承接其母公司和境内外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信息 2021-04-08更新
法定代表人 | 内藤昌継 | 注册资本 | 39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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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95-01-03 | 核准日期 | 2020-09-01 |
营业期限 | 1995-01-03 至 2045-01-02 | 经营状态 | 在营(开业)企业 |
统一信用代码 | 91110000625910266Q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登记机关 | 暂无 | ||
企业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702N | ||
经营范围 | 一、在文件处理工业领域进行投资;二、经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三、从事与文件处理有关的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咨询、市场调研和培训;四、生产文件处理产品;五、受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书面委托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其进口自用产品设备、元件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2、经国家外管局批准并在其监管下,组织和协调所投资企业间的外汇平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3、代理及经销所投资企业的产品;4、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及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母公司有技术许可证协议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5、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6、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外试销。六、经商务部批准,用本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购买产品出口,以达到外汇平衡。七、采购并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九、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和同类产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国内采购、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十一、承接其母公司和境内外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股份占比 | 应缴出资额 | 应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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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士施乐中国投资(百慕大)有限公司 FUJI XEROX CHINA INVESTMENT(BERMUDA)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100% | 暂无 | 1998-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