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澤信哉
成立日期:1995-05-04
注册资本:8677.1万美元
网址: 暂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8层703单元8015室
简介: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1995年05月0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电子、通信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协助或以代理、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3、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4、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5、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三、通过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四、在中国国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在中国国内收购不涉及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六、从事与上述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服务。七、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九、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投资性公司可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有国内试销。(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1995年05月0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一、在电子、通信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协助或以代理、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3、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4、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5、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三、通过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四、在中国国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在中国国内收购不涉及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六、从事与上述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服务。七、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九、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投资性公司可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有国内试销。(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信息 2022-04-01更新
法定代表人 | 高澤信哉 | 注册资本 | 8677.1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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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95-05-04 | 核准日期 | 2021-06-11 |
营业期限 | 1995-05-04 至 2045-05-03 | 经营状态 | 在营(开业)企业 |
统一信用代码 | 91110000625910960X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登记机关 | 暂无 | ||
企业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8层703单元8015室 | ||
经营范围 | 一、在电子、通信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协助或以代理、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3、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4、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5、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三、通过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四、在中国国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在中国国内收购不涉及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六、从事与上述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服务。七、向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九、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投资性公司可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有国内试销。(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股份占比 | 应缴出资额 | 应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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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士通株式会社 | 外国(地区)企业 | 100% | 暂无 | 2011-03-12 |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 | 富士通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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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 | fujitsu.com |
安全状态 | 安全 此网站已通过安全联盟安全监测,请放心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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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2019-10-25 |